淺談特許人宣傳推廣中的法律風險
來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目前,特許項目的宣傳推廣主要就是媒體廣告,以網絡和電視居多。既然做廣告,就得受《廣告法》的約束?!稄V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里投資者作為廣告媒體的受眾,具有與同是受眾的消費者一樣的地位。真實性原則要求特許人所公開的情況不得含有任何虛假成分,必須與自身客觀實際相符。廣告真實性原則,在廣告法中居于核心性原則的地位,它首先要求廣告所指向的產品、勞務或服務整體上的客觀存在性,同時又表現為廣告表現中信息選擇的完整性、準確性。
此外,針對特許經營行業宣傳推廣中有較多的虛假成分這一事實,2007年出臺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又對特許人廣告內容做出了更明確的限制?!稐l例》第17條第2款、《辦法》第6條均強調:“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雖然“緊箍咒”又多了一個,但仍有極少數特許人為達目的不惜以身弒法。
一、特許經營宣傳推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把非注冊商標宣傳為注冊商標。
盡管《條例》第三條沒有把擁有注冊商標作為特許人的必備條件,但是,在特許人看來,擁有注冊商標比沒有商標或擁有未注冊的商標優勢要明顯得多。有些特許人這種商標意識形成較晚,其商標至今也沒有經過注冊,仍然在申請過程中,或者干脆不叫她“商標”,叫“企業標志”,認為同樣也是一種特許經營資源。當投資人到特許人處考察詢問是否擁有注冊商標時,這些特許人只能拿出未經注冊的商標或企業標志,對其宣稱擁有注冊商標;在其網站、授權書甚至合同粘貼、印制的商標或企業標志的右上方,赫然加注R,以顯示為注冊商標。
2、把國內品牌宣傳為國外品牌。
有一部分消費者親媚境外品牌,這是不爭的事實。投資人注意到這一點,他們在選擇加盟項目時,往往要看看項目是否有港臺或國外背景,品牌是否來源于港臺或國外。部分內地特許人也注意到了這一商機,在沒有國外或港臺背景的情況下,為迎合投資人和消費者,在其宣傳推廣時,對外公然宣稱其為香港或韓國、法國等外國品牌,甚至在公司名稱上也玩文字游戲,讓人一看公司名稱就可能誤認為其是外國或港臺公司的子公司。
3、直接或間接宣傳被特許人的經營收益。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令禁止特許人發布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的廣告。但是,特許人不會不明白,恰恰是這樣的廣告對投資人有巨大的吸引力。于是,類似廣告仍然招搖過市。什么“足不出戶,一天賺幾萬”“加盟XX,成功百分百”“新產品,年賺100萬”等隨處可見,有的特許人甚至“邀請”個別“成功”的“被特許人”現身說法:下崗創業,加盟一年,身價百萬……等等??傊?,你上有政策,我下有對策;你明令禁止,我暗箱操作;你禁止的是“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的廣告”,我投放的是“暗示”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的廣告……殊不知,法網是恢恢的,眼睛是雪亮的!
4、展廳展出的產品與庫房的產品質量相差較大。
這個問題實質上是產品質量問題。但是,在商業特許經營行業,也不僅僅是質量問題。展廳展出產品也是一種宣傳推廣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效果非常好,直接給來考察的投資人一種視覺的美感,加之展出的產品確實是質量過硬的產品,因此對投資人很有吸引力。因為展出產品也是一種宣傳推廣方式,所以如果庫房里提供給加盟商的產品的質量和展廳產品的質量相差很大,實際上也可以構成虛假宣傳。
二、特許經營宣傳推廣中的法律風險。
1、民事法律風險
特許人宣傳推廣的民事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虛假宣傳。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發布虛假廣告的連帶責任。由于投資人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費者,所以,不能直接適用《廣告法》追究特許人的民事責任,但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追究特許人的侵權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達到讓利用廣告進行欺詐、誤導的特許人進行損害賠償的目的?!睹穹ㄍ▌t》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虛假宣傳實質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逗贤ā返谖迨臈l規定,如果是合同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比如加盟費和保證金等,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司法機關來講,《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也是懸在特許人頭上的一把利劍!該款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一旦有虛假宣傳行為,就意味著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或隱瞞有關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就可根據該條款裁判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可以看出,無論合同是被撤銷還是被解除,都有可能產生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返還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后果。對特許人來講,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風險不可謂不大!
2、行政法律風險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稄V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的責任是絕對的,也就是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廣告主都要對其廣告負責。而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責任是相對的,因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廣告主之間是委托和代理關系。對于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停止發布廣告并使用同樣的廣告費用,在原來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冒充注冊商標不僅構成《條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也是違背《商標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渡虡朔ā返谒氖藯l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
3、刑事法律風險
特許人在宣傳推廣中最可能觸及的犯罪是“虛假廣告罪”?!缎谭ā返?22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是指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特許人以子虛烏有的“事實”對加盟項目的情況作大肆鼓吹,欺騙、誤導了投資人的,應認定為虛假廣告。如果虛假廣告行為嚴重擾亂了廣告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考慮在宣傳廣度、時間、造成的影響、違法所得、廣告受眾的經濟損失等因素,屬于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廣告罪。這樣,公安機關就可以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受害人提交的證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則會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起公訴。
風險可以同時存在,責任也要同時承擔。以上三種法律責任并不是說只取其一,特許人很可能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三、特許人如何防范宣傳推廣中的法律風險。
1、正當經營,誠信推廣。
誠實信用不僅是社會活動的基本道德規范,更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特許人作為企業,只要堅持這一原則,在經營活動中做到童叟無欺,宣傳時不自賣自夸,盡管短時間可能沒多大效果,但從企業長遠發展來看,還是大有裨益的!如此,宣傳推廣中的法律風險就不會孳生。
2、精心策劃宣傳,認真審查廣告內容。
對于一個項目的宣傳,特許人肯定要事先策劃。盡管在策劃時,特許人可能沒有虛假宣傳的故意,但很可能由于法律認知水平有限,導致在宣傳推廣方案中出現法律意義上虛假宣傳的內容。因此,對一項宣傳推廣方案,在實施前最好聘請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對方案進行認真審查,并要求所聘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出具法律意見書,盡可能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3、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宣傳推廣無聲勝有聲。
中國有句古話,叫“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也有”酒香不怕巷子深”一說,盡管這些與當今盛世各類廣告鋪天蓋地的環境格格不入,但是,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看,著實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應該是特許人工作的重中之重。產品或服務質量優化了,被特許人掙錢了,心里舒服了,終端消費者也滿意了,特許人的大名就可能不脛而走。營銷專家言:每個客戶背后都可能隱藏著150個客戶。他山之石亦可攻玉!以上似乎與法律風險風馬牛不相及,但是可以想象,夸贊的話從自己嘴里說出和從他人嘴里說出,哪種效果更好?哪種情況下虛假宣傳的可能性更小?法律風險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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