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制
來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在這個全球經濟一體化飛速發展的時代,多元化的投資經營模式逐漸從世界各地進入中國市場。其中源自美國的“特許經營”,利用其獨特的經營方式與較低的成本創造了一個“商業神話”,并一度成為中國市場的重要商業模式。但是由于我國關于“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極為滯后,在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很多特許人利用自身的優勢欺騙加盟商、騙取加盟費,有些特許人甚至以此方式來變相“非法集資”,從事犯罪活動,這不僅會影響到整個中國市場經濟的秩序,更有甚者會引發諸多的社會問題。筆者將以案說法,淺談現實生活中“特許經營”存在的問題,希望借此機會能夠與更多的同仁探討交流,為未來逐步完善、規范相關法律制度提出建議。
一、“特許經營”的定義及特點
筆者通過各方面的了解,以及從其他加盟商反饋的情況來看,A公司就是一家以全國招商加盟的方式騙取他人加盟費的皮包公司,張某的情況并非個案,而是普遍現象。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模式。
現實生活中,同時符合以下幾點特征的,即為特許經營關系:
1、特許人對某一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專有技術等擁有所有權。
2、特許人授權他人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域使用其上述權利。
3、特許人授權他人使用上述權利時要求被授權人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模式進行活動。
4、被授權人支付特許人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二、我國法律對“特許經營”的規定及市場現狀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想要成為特許人的經營者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條件,即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但是,在社會生活中,在魚龍混雜的招商加盟廣告中,所有的經營者都能符合這樣的基本要求和條件嗎?這些經營者又是否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筆者通過網絡及實地調研,對所了解到的對外自稱“特許人”的經營者們是否滿足成為特許人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一個公示信息的基本篩查,在查詢這些經營者的工商信息以及核實宣傳單中宣傳的內容時,筆者發現實際情況恰恰相反,絕大多數的經營者是不符合成為特許人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的,廣告宣傳中夸大其詞、過度宣傳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些經營者在沒有達到能夠成為特許人條件的情況下,大肆在社會上公開招募加盟商。他們往往以零成本投資、高收益回報為誘餌,吸引眾多的投資者加盟,然后以各種各樣的名義收取高額的加盟費及管理費。簽訂了加盟合同后,這些特許人實際上并沒有足夠的技術力量支持加盟商開展經營活動,在產生糾紛后,便以格式條款中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三、特許人不具備特許資格,是否必然導致“加盟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筆者重點想要提及的是第五點,第五點中所稱的強制性規定進一步分為效力性規定和管理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于本文涉及的“特許經營合同”在實踐中一般都被認定為有效合同。因為無論是“辦法”還是“條例”均是管理性規定,而并非效力性規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能僅憑特許人不具備特許資格而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如果想要確認加盟合同無效,就必須存在《合同法》中認定合同無效的特定情形。
四、完善規范機制,促進健康發展
對于不具備特許資格的經營者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雖然條例中明確了商務主管部門的財產懲罰措施,但是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強,因為這類經營者的實際盈利收入不會真實地體現在明處,數十萬元的罰款對他們來說也許也只是高回報中的一根牛毛。僅僅依靠這樣的一種措施無法有效的規范特許加盟的亂象,更無法保障特許經營商業模式的健康發展。
此外,現有的“條例”和“辦法”均未規定特許人不依法披露企業真實、具體信息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得信息披露制度與備案制度形同虛設。
針對目前特許經營的問題,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特許人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特許人在簽訂加盟合同時將真實的經營信息、產品質量保證與技術服務承諾,以及知識產權無瑕疵的保證以條文的形式文字化、具體化、規范化,并增加特許人、被授權人在合同簽訂時以及合作過程中的違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也應當規范被授權人加盟后的經營行為,不僅僅要守約,更要維護特許人的商業聲譽。合作雙方互信互助,才能實現共贏,才能使整個經濟市場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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