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特許經營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來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特許經營這種營銷模式,19世紀中葉發源于美國,以后風行世界。作為特許經營典型的麥當勞、肯德基簡直成了美國的象征。我國90年代初導入特許經營,給流通領域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引發了法律問題。本文對其涉及的法律問題試予探討。
一、特許經營是用出售特許權來發展業務的一種連鎖經營方式。
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專利、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之規定,由國內貿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發布。)
從上述定義可知,特許經營有下列特點:
1、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按其性質,也可分為特許經營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并且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
2、從外部關系上看,被特許經營中與第三方的發生的任何關系,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特許者和被特許者是兩個法律地位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從內部關系上看,特許者與被特許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者授予特許權,供被特許者使用,并加以指導:被特許者依約從事特許業務,在與特許者同一形象下,銷售同樣的產品或服務,并負有向特許者支付相應代價,遵守特許者特別限制的義務。
4、特許法律關系的核心是特許權。其特征是:(1)從本質上說,它是一種使用許可權。特許權的持有人不因特許的法律事實而影響其權利本身,被特許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權。(2)特許權是一種組合式的知識產權。雖然,特許權由商標、商號、商業秘密、專利權等組成,絕對不是他們的簡單相加,由于各種知識產權間有機結合,已構成一種嶄新的權利即特許權。
特許經營與商事代理有什么區別呢?
特許經營是美國零售業連鎖經營上發展起來的一項獨特的營銷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種營銷方式,這就決定了二者的相似之處,但區別也是明顯的:
(1)法律后果的歸屬不同。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特許者、被特許者是二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經營主體,被特許者在其營業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與特許者無關,從特許經營的實踐來看,雙方會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代理人;而在商事代理關系中,商事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商號承受的,與代理商無關。
(2)法律關系客體不同。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其客體就是特許權,是一種組合式的知識產權。特許權內容為:一是為特許者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被特許者基于特許因此而有使用權;二是特許者對被特許者在特許營業中提供初始服務,持續服務的義務。而商事代理關系中,其客體為代理商的代理行為,它不涉及買賣關系和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問題。
(3)支付報酬的方向不同。在特許經營中,被特許者取得了特許者的特許權,故應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商號提供了代理服務,因此而由委托商號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傭金作為報酬。
二、從我國特許業實踐來看,特許經營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第一、特許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特許經營是一種組織化、制度化、標準化程度較高的經營方式。60年代后期,特許業進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行業內濫用特許權。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們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賺錢、經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詐取了許多人辛苦積蓄的加盟入會金。在劣幣驅逐良幣下,許多正派經營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鍋。(注:賴山水:《加盟連鎖店的行列》,臺灣懋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頁。)我國不應再走這樣的彎路。自1992年起,特許經營在我國有了較大的發展,國外特許組織開始以特許方式開展業務;國內企業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特許業務。(注:牛海鵬:《特許經營》,企業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頁。)故規范特許業務,建立特許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很有必要。它體現了國家對特許業的監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許經營穩健、有序發展的前提。
對特許方的規范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
1、國內企業包括外國特許組織建立的合資企業開展特許業務
對特許者的實質性要求是:(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具有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決竅,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3)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4)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之規定。)對特許者的程序性要求是:應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注:《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連鎖店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偛哭k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或營業登記。)
2、外國特許組織在我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實質性要求應同于對國內企業的要求,給予國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應有別于國內企業。即:(1)外國法人的認可。外國特許組織依其國內法的規定可以開展特許經營,不等于說,也就當然地可在我國從事特許經營。外國特許組織要在我國開展上述業務,必須經我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的批準。(2)工商登記。經批準的,要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外國特許組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特許連鎖業務。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特許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注:參見國家工商行政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對被特許者的規范也有必要。在國外,它往往規定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但從我國的現實出發,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對被特許者的條件作出了明文規定,包括:(1)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擁有必要的經營資源(資金、場地、人才等);(3)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