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銀行能將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質押嗎
來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提示語:《物權法》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但具體到權利種類、質權設立、質押效力、實現方式等方面,還需另有法律、法規或權威判決進一步明確。去年11月最高院明確了特許經營權收益權可以質押,為銀行在信貸業務中設立該類質權提供了操作依據。
案情介紹
原告:A銀行
被告:污水處理廠(借款人)
市政公司(保證人、出質人)
案外人:市建設局
2005年3月,A銀行與某市污水處理廠簽訂借款合同,市政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A銀行、污水處理廠、市政公司及案外人市建設局簽訂了《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市政公司以《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協議》授予的特許經營權為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市建設局同意該擔保。協議中約定,市建設局和市政公司同意將污水處理費優先用于清償借款,A銀行有權依法通過拍賣等方式實現質押權利等。
2007年10月,借款出現逾期,A銀行訴請法院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確認《擔保協議》合法有效,拍賣、變賣協議項下質押權利;將市建設局支付給被告污水處理服務費優先用于清償借款。被告辯稱: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非法定可出質權利,且未辦理質押登記,質押無效。
法院審理及判決
本案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爭議焦點在于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質押是否有效。法律雖未對該類權利能否出質做出明確規定,但與公路收益權性質上類似,應允許出質,質押登記方式也應類似,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參照之后實施的《物權法》相關規定,特許經營權收益權可納入“應收賬款”范疇,亦應可出質。此外,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與項目經營維護義務不可分割,依其性質不宜拍賣、變賣,但可根據協議約定,由原告對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應為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營留出必要合理費用。最終判決被告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A銀行對污水處理服務費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評析
該案件明確了特許經營權收益權可質押,既可參照擔保法中關于公路收益權規定,也可適用《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規定。按照該審判原則,銀行在設定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質押時應注意:
可質押的是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而非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是對特許項目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其中運營和維護,屬于經營者的義務,而收益則屬于經營者的權利。對特許項目的運營和維護,不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出質,可出質的是收益權。
可質押特許經營權收益權應滿足一定標準。首先應具備收益性,不具備收益性的權利不具有質押利益,不適宜質押;其次收益權的權利行使期間及收益金保存并群額均可測且穩定,屬于確定的財產權利。
可按照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進行出質公示。按照《物權法》規定,特許經營權收益權屬于未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可納入“應收賬款”范疇,可比照應收賬款的質押方式,向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登記;此外,特許經營權一般都經過主管部門的特別授予,因此,可比照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操作方式,將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質押向主管部門備案或取得同意。
由此可知,特許經營權的實現方式特別之處在于其收益權質押的實現方式,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可就出質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但應為特許經營項目的運營和維護留出適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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