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開辦連鎖幼兒園難實現 加盟費拒絕退還引糾紛
來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加盟開辦幼兒園,因場地沒能落實要求退還加盟費遭拒,10月23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加盟合同糾紛案,當庭宣判幼兒園教育品牌返還加盟費。
防城港市的陳女士打算創辦一間幼兒園,年輕有想法的她計劃引進區外的品牌。經過前期的尋找、觀察和溝通,陳女士決定加盟廣州某幼兒園品牌。
2014年4月,陳女士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某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品牌加盟合同書》,約定甲方授權乙方作為某幼兒園體系的加盟成員在防城港市使用該幼兒園商號和注冊商標籌辦幼兒園,幼兒園地址位于防城港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品牌加盟費為10萬元∕8年,如果乙方因客觀原因無法與活動中心簽訂場地租賃協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則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納的加盟費10萬元。
合同簽訂后,陳女士交完了10萬元加盟費,并立即與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洽談場地租賃事宜。但因為場地安全管理及與原來設計用途有沖突等原因,場地未獲審批。
無奈的陳女士只好放棄了創辦幼兒園的念頭,她向該教育品牌有限公司提出返還10萬元加盟費但遭拒。陳女士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
公司辯稱,陳女士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此時合同仍處于合法有效的履行過程中,陳女士因為設計方案不能達到該中心的要求,該中心仍在招租當中,這顯然不是客觀原因,陳女士系單方違約,屬于自動退出該幼兒園體系,其交納的加盟費不予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對返還加盟費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該退款條件并不以解除合同為前置條件,且雙方在合同簽訂時應能預見到可能存在場地簽租不了的情況,陳女士據此約定提出返還加盟費的請求不屬于單方違約。陳女士已經遞交了相關材料請求租賃場地,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未能獲批,不能推斷出陳女士主觀上存在過錯。
據此,一審判決某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還陳女士加盟費10萬元。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到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現場取證查明,活動中心原來設計用途和現有環境條件達不到開辦幼兒園環境封閉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出于場地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考慮,不能租給陳女士。
9月30日的二審庭審中,該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指出,合同合法有效,陳女士必須先終止、解除合同,才能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
陳女士表示,在簽訂合同之初雙方已預見到有可能無法簽訂場地,所以雙方在合同中對此也有詳細的約定。由于活動中心的客觀原因造成場地不能租下,其要求返還加盟費,形成了口頭解除合同,合同無法履行,公司就應該返還加盟費。
庭審進行到最后,雙方都同意調解,但公司表示只同意退還5萬元加盟費,陳女士提出一定要全額退還,不過退款期限可以再商量。
由于雙方的調解方案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庭不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該加盟合同糾紛案經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事實已查清。
合議庭經過休庭評議后,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加盟費的返還并不以解除合同為前置條件。被上訴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與活動中心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退還加盟費的條件已成就,故上訴人應退還加盟費。
最終,法庭進行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法院網 轉自中法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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